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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摘要 -
2019-12-09

故意隱匿「非自然死亡」 2房仲賣凶宅賺159萬吃官司

2019-12-07聯合報 記者賴郁薇/高雄報導

高雄市黃姓男子從事不動產業,五年前看準一處房地,即便從屋主口中得知,該標的曾發生跳樓命案,仍主導剛入行不久的鄭姓房仲,用480萬元低價購入凶宅,再轉手出售,從中牟取159萬元高額獲利;新屋主直到後來,才輾轉從鄰居口中得知「凶宅」一事。橋頭地院依共犯詐欺取財罪,分別判處黃姓、鄭姓房仲有期徒刑5月、4月,均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判決指出,黃男是不動產加盟店負責人,鄭男則是他手下的仲介。黃2014年3月看上一處房地,當時許姓屋主帶看時曾直說,該處曾發生自殺案件,並在買賣契約書中註明有發生非自然身故事實,黃卻仍指示鄭下手買房。之後兩人開始尋覓買家,為求房地順利出售,在與有意購屋的鄭姓男子接洽時,從未主動告知物件是凶宅,甚至在對方詢問時隱匿實情,讓鄭同意以639萬元成交買屋。

鄭姓新屋主在2016年11月18日簽約、交付簽約款,並在隔月付清買賣尾款,將房屋登記兒子名下。沒想到,房屋才入手短短3個月,鄭就輾轉被鄰居告知,該房地是凶宅,幾經查證後驚覺自己被騙,氣得報案提告詐欺。

然而,黃姓、鄭姓房仲矢口否認共犯詐欺。黃辯稱,一開始從事買賣房產時沒弄清楚法規,就自己認知,該物件不是凶宅,自己直到從業多年後才搞清楚,承認一開始為告知買家確有疏失,但否認有詐欺意思;鄭則辯說,自己當時剛入行,該件交易是他第一次房地買賣交易,並不清楚相關規定,自己只負責簽名,沒得到好處。

全案癥結點在於,黃姓、鄭姓房仲是否知情凶宅一事;前屋主表示,有當面與房仲提及自殺案件一事,也有在買賣契約上註明。黃也坦言,前屋主有提到母親因為癌症末期跳樓身亡,「她本來就要死了,只是選擇這種方式」。

橋頭地院審理認為,非自然死亡的事故房屋也就是「凶宅」,對一般社會大眾而言,或多或少都會造成心理層面疑慮,屬於房產交易嫌惡因素,這是眾所皆知的事實,黃姓房仲從業多年,具有專業知識,沒有不知道的道理,至於新手鄭姓房仲,雖然他直說「只負責簽名」,撇清關係,但他簽下的買賣契約右下角有原屋主手寫「本標的物曾發生過燒炭自殺及跳樓之情形,賣方於簽約時已告知買方本標的物有非自然身故之事實」,鄭身為識字、35歲有社會經驗的人士,應該不至於完全沒發現。

橋頭地院認定,黃姓、鄭姓房仲用低價購入凶宅,隱匿訊息再轉手,已嚴重違反誠信原則,兩人還頻頻否認犯行,必須有所譴責;但考量他們願意買回爭議房地、彌補被害屋主損失,合議庭依共犯詐欺取財罪,判主導的黃姓房仲有期徒刑5月,鄭姓房仲則遭判4月有期徒刑,分別得易科罰金15萬元、12萬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