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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摘要 -
2020-09-14

多次繼承房地 持有期間僅計前一任

2020-09-10 工商時報 記者林昱均 台北報導
國稅局指出,我國房地合一制是依照持有年度課徵合理稅負,像是一年內轉賣者課徵45%所得稅負,但考慮到繼承房地情況,若為繼承人轉售房屋,持有年度可加計過世親屬的持有期間。官員也提醒,多次繼承僅限合併計算前一任繼承人的持有期間。 我國房地合一制自2016年上路,為區隔新舊制差異、財政部明訂適用範圍,若為2014年1月1日以前取得,或繼承親屬在2016年以前購入的不動產,轉賣時可適用財產交易所得舊制。
按照房地合一制,如果我國個人要轉賣不動產,持有1年內出售須課徵45%財產交易所得稅率、1~2年內出售為35%、2~10年為20%,10年以上一律為15%。

國稅局指出,按照房地合一制,繼承、受遺贈取得或受贈自配偶者,可將被繼承人、遺贈人或配偶持有期間合併計算,舉例來說,如果是A持有不動產五年後、將不動產贈與給配偶,未來配偶轉賣時,其持有年度可加計五年。

繼承也是一樣情況,如果被繼承人(過世親屬)持有不動產五年後過世,繼承人獲得不動產後轉賣,其持有年度同樣可加計五年。國稅局官員提醒,所有的合計計算持有期間,僅限前一人,換言之如果是A贈與給配偶B,但是B又死亡,不動產由子女繼承,這時子女持有不動產期間只有加計B的持有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