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盜窗規範 僅公寓大廈有限制
2020-05-11 記者田德財/報導
現行法令,一般住宅並無禁設防盜窗,僅公寓大廈有限制;依據消防署統計,近年火警發生後因防盜窗致傷亡的占百分之廿八到卅一,顯示防盜窗是住宅火災潛在危險因子,防盜窗安裝時沒有逃生門而致命。消防安全中心基金會研究報告並指出,為降低因住宅火災逃生延遲的死亡人數,應加強推動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設備。
消防署統計近六年火警死亡人數,最低是一○四年的一一七人,最高是一○六年的一七八人,去年一百五十人;受傷的最大是一○三年的二四四人,最高是一○四年七三三人,去年四七八人。
統計去年全國發生二萬二千八百六十六件火警,發生原因以其他原因八千五百件排第一,次為遺留火重三千八百多件,爐火烹調三千一百多件排第三,電氣因素一千八百多件排第四 。
目前一般住宅沒有法令禁止設防盜窗,也沒有法令防盜窗需設逃生門,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一項明文規定: 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
第二項明定,公寓大廈有十二歲以下兒童或六十五歲以上老人之住戶,外牆開口部或陽臺得設置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之防墜設施。防墜設施設置後,設置理由消失且不符前項限制者,區分所有權人應予改善或回復原狀。
住戶違反第一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應報請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處理,該住戶並應於一個月內回復原狀。屆期未回復原狀者,得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回復原狀,其費用由該住戶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