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物業管理產業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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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戶是否須繳交管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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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大樓入住一戶承租戶,他認為大樓管理費繳交是區分所有權人(房東)之義務,亦不該未經同意納入租金項目,請問承租戶是否須繳交管理費?

  • Respondent

    台灣物業管理產業協會理事長/王文楷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二項之規定,公寓大廈管理費應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因此,管理費之繳納是身為區分所有權人之一的房東之義務,即使亦可向承租人收取或納為租金款項,但承租人拒絕繳納時,所有權人仍應承負繳納義務。

    至於承租人及所有權人間之清償關係,自應適用《民法》之規定,逕循司法途徑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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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委員會之管理費用繳納事項訂定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公布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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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南張小姐

    某民國80年初興建的老電梯公寓大廈,當年成立管理組織運作社區管理工作。年初一樓搬來了一戶承租戶,對管理費有意見,衍生了管理委員會之管理費用繳納事項訂定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公布實施前,其效力為何之問題。

  • Respondent

    台灣物業管理產業協會理事長/王文楷

    一、若公寓大廈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公布施行前經核准為「守望相助管理組織」者,則應依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至第四十條、第五十五條之規定,成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並依前揭條例規定執行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業務。

    二、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公布施行前成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所訂有關管理費用之繳納事項,係屬當事人契約關係,如有爭議,宜請逕循《民法》合意民事程序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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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區分所有權人以外是否能成為管理委員會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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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北林先生

    除了區分所有權人以外是否能成為管理委員會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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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灣物業管理產業協會理事長/王文楷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九款之規定,管理委員會「指為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及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工作,由區分所有權人選任住戶若干人為管理委員所設立之組織。」故一般管理委員會之成員為住戶即可。另依同條第八款定義,「指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承租人或其他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而為專有部分之使用者或業經取得停車空間建築物所有權者。」除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或規約另有限制外,承租人依法可以參加管理委員會的組成。

    因此,惟依第二十九條規定之「管理委員、主任委員及管理負責人之任期,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之規定,任期一年至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未規定者,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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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裡可以飼養寵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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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王先生

    公寓大廈裡可以飼養寵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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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灣物業管理產業協會理事長/王文楷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六條已對住戶之居住行為加以規範。雖然依本條第四項之規定:「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但從反面來看,是允許在公寓大廈中飼養動物的。不過,因為適合公寓大廈飼養的動物不多,多會影響公共安寧。條文中規定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對於身處於同一公寓大廈的各區分所有權人而言,此項之規定或有不同意見,可由規約規定,視住戶之間的意見而定是否禁止飼養動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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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契約書約定:「屋頂平台除由建商統一劃出之公共設施範圍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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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中邱先生

    購買大樓頂樓時,所簽訂的買賣契約書約定:「屋頂平台除由建商統一劃出之公共設施範圍外,歸頂樓住戶共同保管使用」,是否會抵觸《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七條第三款所稱公寓大廈屋頂之構造不得約定專用的規定?

  • Respondent

    台灣物業管理產業協會理事長/王文楷

    該所稱「樓頂平台」係指屋頂構造上方之平台空間。而樓頂平台之保管使用應本於樓頂平台本來之用法,依其性質、構造使用之,且無違樓頂平台之使用目的始為合法。故樓頂平台可以約定為約定專用部分,但不可做為自己的室內或以圍牆阻隔使用。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七條第三款所稱之「屋頂構造」係指構造物體之本身而言,第八條規定「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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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老朽毀壞改建計畫部分所有權人不表同意,有何解決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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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寓老朽毀壞改建計畫部分所有權人不表同意,有何解決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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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灣物業管理產業協會理事長/王文楷

    雖然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三條之規定:「公寓大廈之重建,應經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基地所有權人、地上權人或典權人之同意。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配合都市更新計畫而實施重建者。二、嚴重毀損、傾頹或朽壞,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三、因地震、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重大事變,肇致危害公共安全者」,因此建築物如有該條但書法定重建的情形,無須經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所同意,即得決議實施重建。

    若尚有區分所有權人不同意時,另依第十四條之規定:「公寓大廈有前條第二款或第三款所定情形之一,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重建時,區分所有權人不同意決議又不出讓區分所有權或同意後不依決議履行其義務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前項之受讓人視為同意重建。重建之建造執照之申請,其名義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綜上所述公寓大廈的重建,原則上應經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基地所有權人、地上權或典權人的同意;但若有上揭「法定重建之事由」,自可依該條例第三十一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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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堆放雜物致常閉式安全門內無法關閉,造成的公共安全應如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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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義王先生

    住戶堆放雜物致常閉式安全門內無法關閉,造成的公共安全應如何制止?

  • Respondent

    台灣物業管理產業協會理事長/王文楷

    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住戶不得於防火間隔、防火巷弄、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佔巷道妨礙出入。」並再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台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以下罰鍰。因而使人致死,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另外,第十六條第五項亦有規定,住戶違反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對於屢勸不改或續犯者,又以第二十二條規定得「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促請其改善,於三個月內仍未改善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前項之住戶如為區分所有權人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命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於判決確定後三個月內不自行出讓並完成移轉登記手續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聲請法院拍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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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警衛工作態度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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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北黃先生

    近來公寓管理室有公告張貼養狗人士如需帶狗外出都需要綁狗鍊,可是就在警衛室外卻有主人坐在出入口旁邊且狗沒有綁鍊子,雖然狗小隻且看起來無攻擊性,可是一些較幼小的孩童多少還是會受到驚嚇,管理室人員也都沒有提醒或制止,因為上班時間關係都無法遇到管理室主任,直接跟警衛室人員說明,也因就在旁邊不處理,感覺並不妥當,是否有辦法處理?

  • Respondent

    台灣物業管理產業協會理事長/王文楷

    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6條第4項之規定,如果住戶飼養寵物,則須依照社區規約之約定始得為之,而且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

    再依同條第5項之規定,如果住戶有違反該規約的情形,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另外,參照內政部營署建管字第0980018276號函之意旨,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6條各自成立管理委員會後,其區分所有權會議決議或規約規定事項執行疑義,除得再召開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做成決議外,如有疑義或認有紛爭之虞,係屬私權,宜循司法途徑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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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否以口頭授權另位區分所有權人代為出席,於會議後另補委託書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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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成先生

    公寓大廈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區分所有權人臨時有事,可否以口頭授權另位區分所有權人代為出席,於會議後另補委託書完成委託出席程序?

  • Respondent

    台灣物業管理產業協會理事長/王文楷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7條第3項之規定,如果區分所有權人因故無法出席,得以書面委託配偶、有行為能力之直系血親、其他區分所有權人或承租人代理出席,受委託人須於開會當日攜帶委託書,經由管理委員會核對是否符合上開法令之受委託人資格,才可以進入會場行使區分所有權授予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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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的表決方式是否有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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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東黃女士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議案經主席裁示鼓掌通過,所提建議案是否生效?

  • Respondent

    台灣物業管理產業協會理事長/王文楷

    我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並未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的表決方式,不過可參照《會議規範》第55條之規定,表決方式分為舉手表決(或以機械表決)、起立表決、正反兩方分立表決、唱名表決、投票表決五種,其中並未包括「鼓掌通過」此方式。

    另外,《會議規範》第60條第1項所稱之「無異議認可」,係指就例行性事件或無爭論問題,得由主席徵詢全體出席人之意見,如無異議,即為認可,如有異議,仍應提付討論及表決;而同條第2項雖規定第58條所定以獲參加表決之多數為可決之議案,得比照前項規定以徵詢無異議方式行之,但是同項但書亦規定主動議(如本案住戶規約之訂定動議)及修正動議仍不得以無異議認可之方式行之。

    因此,有關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針對規約之修訂,仍應有區分所有權人明確意思之表示行為,僅以鼓掌方式通過議案,因無從知悉何人贊同、何人反對之意思,通常可能只是主席之主觀認定,屬於一種不精確的決議方法,程序上似非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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