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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摘要 -
2020-03-13

北市稽查兒童室內遊樂場所 3/4不合格

2020-03-12 聯合報 記者楊正海/台北報導


台北市法務局針對北市兒童室內遊樂場所的禮券販售、食品安全、消防安全、空氣品質、建築安全及遊樂設施安全,今年1月會同衛生局、消防局、環保局、建管處及商業處進行聯合稽查,共抽查8家業者,有6家業者不合格,占四分之三,經要求業者限期改善,目前已經改善完成。 另外,針對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衛生局也要求北市12家業者應特別加強環境消毒,並替進場人員量測體溫,使消費者安心。法務局指出,這一波是今年第一次針對商業處所轄的遊樂場進行抽查,未來將針對北市設有遊樂場的親子餐廳進行稽查。

北市消保官龔千雅指出,初檢時5家業者的禮券銷售不符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分別是奇幻島樂園大直ATT店、爬爬客樂園大直ATT店、史努比樂園大直ATT店、貝兒絲樂園南港店及騎士堡小巨蛋店,其中,違規情形以未記載補發禮券規定最多,均改善完成。 另1是奇樂多樂園南港店的防焰物品,因使用地毯,不符合消防法規定,經命限期改善後,現已拆除。消防局指出,針對會有延燒危險的窗簾、布幕、地毯,如果發生火災或有火源時,容易延燒,因此使用時須有消防署核發的認可標示,才可以使用。 消保官指出,禮券定型化契約部分,若業者在限期內沒有改善,依消保法第17、56條之1,可處罰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防焰物品為消防法第11、37條,違法可處6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龔千雅提醒業者,禮券銷售應記載事項,包括須註明發行者資料、禮券使用項目、消費使用方式、註明提供消費者至少一年的履約保證機制、消費者服務專線,另外,禮券毀損或變形消費者還是可以請求補發禮券,如果是紙券,不可以超過50元,晶片或磁條卡的話不可以超過100元。 至於不得記載事項,就是說不可寫在寫在禮券上面的,包括不可以記載使用期限、未使用完餘額不得消費,或者是另行加收其他費用,限制一些不合理的限制,例如發行人可片面解解約,或者是預先免除故意跟重大過失的責任。 消保官也指出,針對部分場館遊樂設施未取得認證標誌之合格檢驗報告及合格管理人培訓證書者,商業處將依據兒童遊樂場設施安全管理規範,持續輔導各場館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