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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摘要 -
2020-03-09

前房客病死 男子認買到凶宅求償法官判賣家免賠

2020-03-08 聯合報 / 記者 張世杰/台北報導


基隆市張姓男子入住家新家,才從鄰居口中得知屋內曾有房客陳屍數日,屍體已腐爛發臭,怪賣家未告知是「凶宅」,要求賠償折價50萬元。基隆地院審結,法官指交易慣例稱凶宅為曾發生非自然死亡情形,死者雖在屋內陳屍數日,但死因為肝衰竭、肝硬化,屬自然死亡,判賣家免賠。全案可上訴。

張男提告指出,賣家李男明知名下房屋2011年10月29日曾有房客陳屍屋內數日,屍體已腐爛發臭,李事後還曾在屋內為死者+舉辦超度法事。

張說,去年向李買屋,簽約前曾請仲介確認房屋內是否曾有人因不明原因死亡,簽約時他太太也有問李是否為凶宅。李答覆不是凶宅,但在簽約後,竟從隔壁鄰居口中得知屋內曾有人死亡的往事。凶宅行情僅約市價六、七成,請求李賠償50萬元。

李男答辯,2015年向前屋主買屋時,前屋主有告知房內曾有房客因肝硬化死亡,陳屍多日,屍體腐爛,並提供基隆地檢署相驗屍體證明書。他認為房屋並非凶宅,也僅在房內設置佛堂,未為往生者做法事。

買屋後到去年委託仲介賣屋為止,房屋未曾發生任何事。因時隔多年,委託仲介時未想起此事,所以沒告知仲介。在與張男簽約時,張姓夫妻都未向他詢問相關事情。簽約後仲介問起,他有向仲介說明,並提供相驗證明書給張男。

法官指出,內政部在「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明定,不動產說明書關於成屋應記載持有期間是否曾發生凶殺、自殺、一氧化碳中毒或其他非自然死亡情形,等同對交易慣例俗稱凶宅做出定義。凶宅價值較一般房屋低,非因物理機能減損,而是買受者忌諱,認非吉兆心理因素造成。

法官認為,張男以買到的房屋曾有房客陳屍數日,屍體已腐爛發臭,主張為凶宅,但檢方相驗證明書記載死因為肝衰竭、肝硬化,可認為自然死亡,非內政部定義的凶宅。張主張賣家應負瑕疵擔保責任,請求賠償給付依法無據,應予駁回。